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诉集中、中标率异常、经常抱团投标的竞争主体,开展在线监测、分析,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恶意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