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诚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