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