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十条有效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及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对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