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装表接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