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增强电力系统平衡调节和抗风险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可中断负荷资源库,在双方约定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对电力用户负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可中断负荷监测控制能力。

鼓励电力用户加强电能管理,按约定开展负荷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可中断负荷的监测控制,提升用能效率和负荷调节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