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以下电网互联,应当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