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主体按照规定予以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惩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