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