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驱动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质量创新联合体,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设立质量创新项目,推动机制创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