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质量创新联合体,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设立质量创新项目,推动机制创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