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