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