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小杂粮产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小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