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杂粮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建设小杂粮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小杂粮种质资源目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