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