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