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纳入主体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