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水土资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调查,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