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水土资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调查,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