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作为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