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