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