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