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菱镁矿(粉)、滑石矿(粉)、白云石、铁精粉、生石灰、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矿渣粉、生料、矿渣、硅石、铁尾矿、石灰石、熟料、水渣、钢渣、脱硫灰、除尘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厂区和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保持整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飘散造成扬尘污染;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放的,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大型物料堆场在出入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七)长期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大型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湿法喷淋、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复垦绿化等抑尘措施,减少风蚀起尘。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