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
(四)临时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由土地所在辖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