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等级以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