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