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