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