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