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