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