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管理中心编制的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管委会审议。

市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市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

市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