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检查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必要时对单位实施委托审计;有权按照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