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持单位证明及相关手续,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