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体封存手续;缓缴期限到期,应当及时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