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