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倍以外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于每年7月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调整一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