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