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至3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