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