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