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或桥涵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