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