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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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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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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