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