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