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