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