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