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泵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