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解散,并于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