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事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使用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九)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须有法定人数参与表决方为有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