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后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筹备经费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筹备组使用。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及时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筹备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